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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安全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民朋友您好!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二、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三、限制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连申线)以东、通榆路(含)以西合围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请您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不在禁放时间、地点和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违反燃放要求的,依照《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被处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处理。

请广大市民积极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海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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