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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海南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所有食堂工作人员(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备菜、烹饪、备餐、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采购员、库管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报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及时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健康检查。

6.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由学校统一存档管理在用餐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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