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所有食堂工作人员(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备菜、烹饪、备餐、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采购员、库管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报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及时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健康检查。
6.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由学校统一存档管理,并在用餐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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