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园务管理>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海南幼儿园食品留样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每餐均应对批量制作供餐食品进行留样。

2.留样样品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留样应按照品种分别盛放在经消毒的专用容器,密闭并加贴标签,经取样人签字,及时存放于留样专用冷藏箱,配备温度计,保存温度0-8℃,不得混装。食品留样冰箱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留样的食品样品应在当餐加工终止时进行逐一采集,不得单独进行特殊制作。

4.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200克,留样食品应当在食品留样冰箱保存48小时以上,超过保存时限的应及时进行清理。

5.负责留样的人员应当及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餐次、食品名称、留样量、保存温度、留样时间、留样人、销毁时间、销毁人。

6.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