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园务管理>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海南幼儿园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规范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日常常规自查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实施,全项自查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校长、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共同实施;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食品安全管理员拟定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计划。

3.食品安全自查内容包括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以及相关公示落实情况等。

4.自查应按照计划频次进行:食堂每日进行常规自查,每月进行全项自查。填写自查表。

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全项自查:

(1)发生了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2)师生及家长有重大投诉;

(3)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问题。

5.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和责任人,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每学期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报告。

7.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管理档案,及时将自查表、整改情况、自查报告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记录归档管理,以备检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