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家长学校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家长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的市妇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家长学校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海安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验收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学习湖南长沙等地先进经验,规范我市家长学校学员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海安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
二、学制
小学学制为6年,幼儿园、初中、高中(职业中学)学制为3年。
三、注册
⒈新生入学后,家长到子女所在校(园)的家长学校报名,成为子女所在学校的家长学校学员。
⒉学员需编制全县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在子女学籍号的前面加上J,幼儿园家长学员在子女身份证前加上J)
四、转学、休学
⒈学员子女转学或借读时,学员学籍转入子女就读校(园),并报送总校备案。
⒉子女休学期间,学员可继续参加家长学校组织的活动。子女复学后,学员学籍转入子女就读年级、班级。
五、考核
各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末采取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六、结业
学员学业期满,考核合格,经海安市家长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海安市家长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各分校可制定实施细则。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