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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海南幼儿园性侵犯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我园预防幼儿性侵工作的要求,建立《海南幼儿园预防性侵犯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所有教职工对性侵害幼儿案件或线索都有报警、报告的义务和责任。

1.旦发现幼儿在幼儿园内遭受性侵犯幼儿园或家长要立即报警,责任报告人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幼儿园要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幼儿园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

2.对性侵幼儿者,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对于幼儿园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幼儿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幼儿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门部门查处。

3.要保护和帮助受害幼儿。在案例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幼儿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幼儿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幼儿园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幼儿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被性侵犯的幼儿有转学需求的,幼儿园应予以安排。

4.有性侵“前科”的不得担任教职人员,幼儿园发现相关线索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幼儿园要对拟招聘的教师、幼儿园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保洁员等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开展入职审查,并对已招聘的上述人员开展全面筛查若有“前科’将不予聘用。

5.幼儿园还要建立举报机制,及时纠正教职员工不良行为。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强制报告。

6.幼儿园要将性生理、性心理、性健康、性保护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

7.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工作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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